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322省道南侧、东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B座60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做出(2024)鲁1526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