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47号 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322省道南侧、东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B座60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盛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