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2080号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女,汉族,2001年2月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