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易威德钢塑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425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张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经理。 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云04民终245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23)云0425民初870号]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5)云0425执719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305709.75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1636元、申请执行费37453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填报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保险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在易门产业园区的土地约36亩,但因只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盖了两栋厂房约6000多平方,该两栋厂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保全查封,但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处置。本院发函至云南易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云南易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回复: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麦子田厂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2幢和一间门卫室约5200平方米,该公司建设至今未生产过。本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案款分文未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1636元、申请执行费37453元未交纳。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报请院长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