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667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蒙路星光老年公寓1号楼0104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后于2023年1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