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291执2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大道蔚蓝加州21号楼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执行人:郝某,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关于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291民初48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7月26日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10月20日、2024年1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开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某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卷、保险可供执行。
三、2024年9月6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开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某名下财产情况,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四、2024年8月15日,委托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前往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郝某名下豫CQ****号汽车,查封期限贰年,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因车辆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五、2024年11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4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0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40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用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291民初484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