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81民初351号
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委会青龙小组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安宁市金方路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