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4455号
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2625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中三路606号暨阳欧雅城二期2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