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八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新某某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4455号 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2625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中三路606号暨阳欧雅城二期2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原告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