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16229号
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S4-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商住楼A幢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