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1389号 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S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5001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第一污水处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535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保全费4895元,由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