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0001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S4-3楼。
法定代表人:钟兢。
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9.58元,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