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融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S4-3楼。
法定代表人:钟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融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融实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融实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章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志平
书 记 员 于芷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