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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230号
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C9幢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婺江西路28号时代商务中心1幢1001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639号美保龙北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潘素芳。
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立案。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聪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汤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