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782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鲁078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某乙公司银行存款
48
834
114.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