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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31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