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31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