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2814号
原告:陈某,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徐州市铜山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天元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