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59号
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2元,由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