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2民初5940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金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天元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天元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第三人:申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其他文化,住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某有限公司、天元某有限公司、山东天元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申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