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982执5861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蒙馆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98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元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天元某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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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