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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102民初1624号 原告:日照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日照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084.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80084.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点是最后的对账日大约往后推半年后自行确定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指本案案件受理费,现无保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被告某乙公司为施工位于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路**号的日照市某汽车项目部向原告采购商砼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某乙公司供应商砼,合同对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包装标准、计量、交换方式、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发票及违约责任等,第19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与调解不成按照第一种方式提交某某集团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天元集团仲裁委员会仲裁为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是法定机构,该约定管辖约定无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为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某乙公司供货,因工程完工2021年6月16日原告停止向被告某乙公司供货,对账结算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580084.6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商砼销售确认单为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起诉,望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起诉的货款数额,只同意偿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希望能通过抵顶房产偿还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9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载明:合同编号为20****902,标的为商砼及泵送费,合同总价款为4231000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据实结算。泵车一次不足50m3按50m3结算。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乙方提供当月对账金额发票。每满10000方结算一次,付发生金额的70%,剩余30%计入下一结算期,最后结算周期的结算款的30%及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两次结清。乙方向某乙公司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等。 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23份《商砼销售确认单》确认双方结算货款共计9061685.5元。 另查明,原告提供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票明细等证据证明,原告已按照结算价9061685.5元向被告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确认案涉买卖合同结算金额为9061685.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481600.84元,尚欠货款1580084.66元。另,原告主张最晚的一笔货款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支付,完工日期是2021年6月16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580084.6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供货后,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结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又依据案涉买卖合同的约定:“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乙方提供当月对账金额发票。每满10000方结算一次,付发生金额的70%,剩余30%计入下一结算期,最后结算周期的结算款的30%及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两次结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80084.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80084.66元; 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80084.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10********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