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52423号
原告: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昌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某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某有限公司、临某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深某科技有限公司、深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某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深某科技有限公司、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某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深某科技有限公司、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某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深某科技有限公司、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