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091执670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黄家夼村南。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以(2024)鲁1091执67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