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0213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鲁红大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鲁红大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4)鲁02民终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4)鲁02民终1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98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