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8032号 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大道760号军民融合科技城C组团Cl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安消防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警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开劳人仲字(2021)第547号裁决书。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接了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99号好润佳岳麓购物中心消防工程项目,项目的劳务部分依法分包给了案外人***。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由***雇佣到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其具体安排、日常考核、工资均由***管理、发放。原告不认识被告,也从未有过任何交集,此前也未向发放过被告工资,被告提交的证据也确认了上述事实。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被告摔伤后到原告公司闹事、阻工,原告为此被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当月工资,不能将此事视为原告有责任或愿意承担责任的表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正常地工作秩序,平息事态。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其雇主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开劳人仲(2021)第547号裁决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承包了涉案工地的消防工程并承包给了***,被告受聘到涉案工地工作并受伤,属于确定劳动关系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应当对被告的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双方属于用工主体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了丰彩好润佳江山帝景装修改造项目二次消防工程,后将上述项目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招用被告到项目上工作,被告的工资由***发放,2020年11月6日,原告在该项目上工作时受伤。 2021年6月19日,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 二、驳回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