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5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大道**军民融合科技城**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安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警安消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了关键一方当事人。**与警安消防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或者用工主体关系。**提供劳务的项目工地系***劳务分包的项目,2020年5月16日**由***雇佣为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99号好润佳岳麓购物中心装修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期间的工资由***进行发放,日常由***进行安排,对***负责,其与***之间的雇佣关系毋庸置疑。警安消防公司仅是劳务发包方,与**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管理关系,亦无实际的用工关系。警安消防公司在发生事故后经多方协调向申请人**发放11月份的工资以及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因**家属在警安消防公司闹事阻工的情况下,为了平息事态、经协调后垫付的。法院不能将此事视为警安消防公司负有责任或愿意承担责任的表现,更不能以此简单判定**与警安消防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而且,一审过程中,法院明显遗漏了关键一方当事人(劳务承包人),本案**是何原因发生的事故,具体事实无法查清,必然导致错误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关键一方当事人,请求支持警安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警安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警安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开劳人仲字(2021)第547号裁决书。2.请求判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警安消防公司承包了丰彩好润佳江山帝景装修改造项目二次消防工程,后将上述项目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招用**到项目上工作,**的工资由***发放,2020年11月6日,**在该项目上工作时受伤。2021年6月19日,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认定警安消防公司与**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警安消防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警安消防公司与**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二、驳回警安消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警安消防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警安消防公司应否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警安消防公司承包了丰彩好润佳江山帝景装修改造项目二次消防工程,后将上述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由***招用到项目上工作并由***发放工资。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警安消防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警安消防公司对其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再招用**的事实并无异议,***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及责任主体的认定。至于**受伤的原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警安消防公司上诉称一审遗漏***作为当事人以及对**受伤原因未查清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警安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