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82民初1479号
原告:许昌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文峰现代公寓1幢1至2层西北角经营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葛天大道9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机关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