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5民初3186号之二
原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顶山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侧三和紫东苑6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元,诉讼保全费144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