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727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4)豫0727新仲裁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9922元。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2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5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6日止,2025年5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房产,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限2025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止,2025年5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沧州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5年5月9日至2028年5月8日止,2025年5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25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6日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到封丘县某、新乡市某封丘县管理部、中国某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到封丘县企业孵化基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5)豫0727执397号、(2025)豫0727执619号案件合并入本案执行。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992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机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