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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瑞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324民初248号 原告:贡山县瑞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捧当乡闪当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贡山县瑞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第三人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铸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瑞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经济合同》,返还定作款201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14841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济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所属位于贡山县的浪格洛河水电站制造冲击式转轮。其中,双方明确约定转轮使用的材料需要由本案第三人沈阳铸造公司提供,转轮制造工艺采用数控铣床进行加工,铸件按JB-/T1034-2002《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标准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款,并将该转轮安装到水电站使用。2022年9月26日,该转轮水斗断裂并冲破水轮机外壳,导致发电机组被淹、其他设备被破坏,原告自费进行抢修、检修,并订购新的转轮。在40天内由于机组受损未能投入使用,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经原告将该转轮进行质量检测,该转轮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结果不合格,第三人沈阳铸造公司也回复在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1月期间从未向被告提供过相关铸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第三人采购材料制作转轮,导致转轮质量不达标并发生断裂事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富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瑞丰公司以产品质量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富迪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丰公司以转轮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被告富迪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瑞丰公司与富迪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双方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应为富迪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该案合同履行地的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和三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