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14号
申请人沈阳云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1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73119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撤诉,并自愿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119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