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沈阳云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14号 申请人沈阳云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1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73119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撤诉,并自愿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3119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