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86号 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冬薏铉,女,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49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106执保1464-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530.20元。现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置换对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1249××××0701账号采取的冻结措施。原告经法庭询问同意解除对招商银行1249××××0701账号采取的冻结措施,变更为冻结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营业室3301××××8118的银行账号。 本院认为,因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同意依被告的申请置换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故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3301××××8118的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为1306530.20元; 三、解除对被告中国机械总院集团***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1249××××0701账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