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定作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427号 原告:沈阳时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89-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绅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洋,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时声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61798.6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作出(2022)辽0106财保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61798.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