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特33号
申请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005-10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满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航佳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航佳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118-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是复印件,仲裁委以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裁决。
***辩称,不同意航佳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航佳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9年年休假工资共计94179元。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118-1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7326.9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航佳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审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航佳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对航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