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453534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005-10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航佳机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东丽劳人仲案字(2022)第69-2号仲裁裁决书】,裁判文书未生效,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