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526执恢95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终结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闽0526执恢959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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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