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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有限公司等与福州市某协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9893号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祖某,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福州市某协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50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福州市某协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厚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