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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3民初1612号 原告:蒋某,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系该公司监事。 第三人: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53.54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