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442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