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闽0105民初217号
原告:辽宁万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专用车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万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辽宁万丰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704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461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万丰门窗有限公司货款2704610元及利息75000元,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保理方式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81万元,在4月30日前支付81万,5月31日前支付55万,6月30日前支付货款余额534610元及利息75000元,款项转入原告辽宁万丰门窗有限公司账户(XX)。
二、原告同意在被告每次付款前先行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若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或者发生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径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案以及原合同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质保金除外);
五、诉讼费28436.8元,减半收取14218.4元,由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