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5民初1181号 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2号楼15A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4月7日,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元,由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