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258号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6号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6号海航豪庭南苑三区5号楼2单元801号房。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