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49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綦江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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