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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49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綦江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