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某有限公司、宁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21民初3628号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男,系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