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77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铭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龙岗路**号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实际经营地**川省成都市**环路**段**号祥福苑**祥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铭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