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4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77991579P,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H0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0.27元,减半收取7,38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