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1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920、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91139。
法定代表人:郭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02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30529.37元。扣除执行费352.65元后的款项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02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02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