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477号
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凤、黄倩,分别系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住湖南省衡阳县******塘对门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57。
被告: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921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负责人:李达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8.69元,由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汇桥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尤中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