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3民初2107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山,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华都园大厦**A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2885H。
法定代表人:刘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文,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91139。
法定代表人:郭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及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山、傅杰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文、李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少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文、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到庭参加了第一、三、四次庭审,未到庭参加第二、五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工程款942374.82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两被告承担原告预付的鉴定费47100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239966.2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姐弟关系,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由其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共同经营,第三人系两被告委托的消防方案图纸设计单位。2017年8月11日,被告***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小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深圳市罗湖区KTV,工程地点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华都大厦一楼,承包范围为室内装饰工程(包含空调与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67万,开工前3日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图或作法说明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由被告***办理。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为45天,但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装修,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被告提供了新的图纸以及口头提出实际装修变更方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两被告的要求将工程全部竣工,目前该案涉工程被告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42万元,原告多次上门要求核算最终工程量及工程款均被两被告拒绝。经原告核算,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362375.82元,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42375.82元。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依约完成两被告要求的装修装饰工程,两被告均负有偿还工程款的义务。增加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被告指令完成了下述工程,但因被告的个人原因单方要求原告拆除已完成工程,另行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工程。故,在该过程中,原告完成已完成工程(被被告指令拆除)及拆除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均不包含在合同约定价款及增加工程量中,该部分款项为239966.25元,具体如下:1.接待大厅的吊顶,原告已经按照原设计三级天花完成基层,因被告单方原因要求原告拆除已完成部分并改施工为一级吊顶,故原告已完成的三级天花基层9719.9元和拆除三级天花基层所支出的费用3415.1元均未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增加工程量部分,二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2.接待大厅的马赛克碎石墙面,原告已经按照原设计完成一半,因被告单方原因要求原告拆除已完成部分并改施工为同吧台面大理石一致,故原告已完成的部分32770元和拆除已完成部分所支出的费用217.5元及补后贴大理石差价688.75元均未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增加工程量部分,二被告应予以赔偿;3.原告已经按照原、被告约定在室内石膏板隔断中间增加了50mm厚隔音材料,后因消防原有石膏板隔音墙体隔断拆除改成12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并双面粉刷,故原告已完成部分的造价12000元及拆除的费用34650元及改后差价116550元未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增加工程量部分,二被告应予以赔偿;4.接待大厅的原设计钢化玻璃墙,原告在完成上下基层后,应被告的要求砖墙两面做木龙骨封12厘米阻燃板饰面乳胶漆后,被告又要求改为原设计钢化玻璃墙,此处已完工的原设计钢化玻璃墙造价2091元、砖墙两面12厘米阻燃基层铝板夹金属造型造价18468元及拆除费用2268元、墙面改造艺术涂料刷肌理漆7128元,两被告应予以赔偿。
被告***、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辩称,第一,***不是本案被告,***是玛瑞亚公司的监事,属于公司管理人员,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股东刘少波的同胞姐姐,所以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行为并非***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公司代表的签约行为,且本案玛瑞亚公司也已于2018年9月20日提交书面确认书,对装修装饰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均表示追认和接受,而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都是以玛瑞亚公司的名义进行申报、立项,同时***个人也并非玛瑞亚公司投资的KTV项目的投资人,也不是玛瑞亚公司的股东,同时也不是该KTV经营场地的承租方,所以代理人认为将***作为本案被告是不妥的,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原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违约责任,第一点,原告违法施工,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消防设计预审许可行为的情况下,即擅自进场施工,导致在2017年8月24日被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并作出停止施工的处理决定,第二点,原告作为自然人,自称拥有丰富的装修装饰经验,但在本案中的表现是极不专业的,且连基本程序都不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包含装修设计、装修施工及消防工程的施工及设计验收于一体,俗称“一脚踢”,原告向本诉被告作出承诺,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实际他又将该工程当中涉及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领证等多环节的工作以120000元的价格未经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转包给姓祝的自然人,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见原告证据第112页)。第三点,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0000元,实际转款金额为1400000元,原告在2018年1月12日出具530000元收据中明确载明当时他应当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的罚款3万元(见原告证据第19页)。由于原告的不专业或者是没有消防或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这也不是非常特别的事,市场中一般都是寻求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当原告通过姓祝的人找到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人进行该工程的消防设计报建时,又进行报建费用的压缩和有关权利义务的更改,比方说第三人只负责提供资质不负责实质工程的具体设计及报建、施工,所以造成了工程在消防设计预审核准的环节就碰到巨大困难,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应当由本诉原告全部承担的责任,导致工程被停工长达6个多月之久,代理人认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违约造成。第四点,原告在本诉中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陈述有关新图纸及口头提出实际装修变更方案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这个KTV装修工程的设计师刘立峰专门出具证人证言,证明这个项目的设计从未作出新的设计方案,除了在2017年8月15日提供的平面设计图后并没有提供新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但有过局部的更改或者调整,这也是常态,但不至于会影响工期。如果有影响,也可能就是3-5天的工期,绝不至于导致工程延期6个多月,再加上原告在装修过程中有多处与设计图不符的地方,所以双方才出现工程结算的争议,并非原告所单方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来进行主张本诉中的工程款。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并导致被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90多万元,应当对该工程款双方进行公平合理的估算、扣减、抵销。对原告新增的诉讼请求辩称,不同意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940000元,在诉讼请求提出工程总造价2362375.82元,经过鉴定人的专业鉴定并没有支持原告的理由,鉴定报告显示的工程总造价1707527.2元,与原告起诉的金额相差巨大,对鉴定产生的费用应当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的装修装饰合同约定的是包工包料包干的方式,从原告本身的证据第112页中间的消防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书(文广荣与祝某2017年8月16日签订),该合同的第一条明确约定消防工程包干、施工、验收、领证的内容。包干工程意味着原、被告双方的意思就是在工程价款内全部的施工责任都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再参与相关的工程施工或指挥。另外,增加的诉讼请求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相矛盾的,且原告没有提交关于被告指令的相关证据,被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指令的内容是如何的,所以说原告增加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述称,2017年8月底,我公司长期合作伙伴祝某就玛瑞亚KTV装饰装修工程找到我公司,像之前众多工程项目一样寻求资质上的形式合作,要求我司给予他提供的装修平面图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对图纸进行深化,向其提供资质供其报建使用。2017年9月19日,祝某对玛瑞亚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第一次申报,但因提供的该场所装修平面图与原主体平面图不一致,以及原主体楼梯方向改变,导致第一次审核不合格。后在2017年12月6日祝某让我方将与原主体平面图不一致的部分剔除,重新设计新的平面图进行第二次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但因原始楼梯方向改变问题,未得到解决,遂第二次设计审核不合格。后在该工程所在地管理处的介绍下,玛瑞亚公司的法人刘少波与我司认识,并直接接触,在2017年11月21日签订消防报建协议,刘少波委托我方协助其办理玛瑞亚公司消防报建事宜,我方才正式介入玛瑞亚公司消防报建事宜的实际工作,并于2018年2月9日在我方专业的协助下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2018年3月20日顺利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我方与刘少波的合同正式终止。
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工程严重逾期而导致的租金及管理费损失806491.51元;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委托第三方消防备案验收而产生的费用75000元;3.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工程严重逾期而导致的预期经营所得损失600000元(每月100000元×6个月);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5.原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按1450000元确认并予以结算”。事实与理由:一、施工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2017年7月初,反诉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少波,因反诉被告吴少康自称多年来从事室内设计及装修装饰业务,并有自己开办的公司,业务经验丰富。双方遂对反诉原告投资开办的位于罗湖区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KTV装修工程)达成合作意向。此后,反诉原告特委托第三方设计人员刘立峰先生对该KTV装修工程进行专业设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如期完工,刘少波至少安排两次会议让***(承包方)与刘立峰先生(设计方)就该KTV装修工程设计的施工图、效果图及工程用材料进行沟通和讨论,***也在充分评估并确认该KTV装修工程内部装修施工图及效果图后,先后向刘少波提交了估价合计为1391300元、1450000元的两份工程预算(***亲笔书写的草案),该工程预算均包含消防工程及空调设备。但刘少波考虑工期短,为保证工程备案及消防申报手续的连贯性,提出反诉原告仅提供形式上的配合工作,全部与工程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均由***独立负责完成,工程总价款同意在最后一份造价预算1450000元基础上提高至1670000元。由此双方在附件中还约定工程延期或提前完工的奖惩处罚规定。经过以上多次沟通后,反诉原告委派***女士与***于2017年8月11日在吴的公司办公室签订了《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该合同约定:***作为承包人以1670000元的总包干价按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罗湖区室内装修工程,工程范围同时还注明包含空调、消防工程施工,工期为45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根据以上约定KTV装修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17年9月26日。合同签订后,由于反诉被告***对工装项目消防报批手续并不专业,且缺乏必要的资质,在明知没有取得消防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场施工,导致在2017年8月24日被罗湖区南湖派出所的消防民警现场检查时认定为违法施工,因此受到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装修工程施工被迫停止。在其后的近三个月时间里,反诉原告才弄清真相,***是通过挂靠第三人的资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手续的,且由于***仅想利用第三人的资质,并不希望第三人介入该KTV工程的消防申报实质工作,以达到其减少报建费用的目的,但***不熟悉申报流程,所准备的申报文件不合规致使消防设计预审未能通过。***在承包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延误存在重大过错:1.明知未经消防设计预审许可即擅自进场施工,导致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作为专业且经验丰富的施工承揽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2.***自知没有法定资质,又不熟悉工程报建程序和起码的消防申报要件,在与第三人合作解决报建资质时又严重压低第三人报建费用(仅愿意支付第三人挂靠资质费8000元),致使***准备的相关消防设计预审手续不符合法定要求,多次被要求补正。***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当时消防、空调预算为300000元),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故意严重压低该项工程预算费用,造成反诉原告的工程延误六个月之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原告***的违法施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反诉原告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该KTV工程所属的物业管理部门协调下,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少波于2017年11月21日直接委托第三人并签订消防报建协议书,在支付全部报建费用65000元后,在第三人专业协助下,反诉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取得消防设计合格,2018年3月20日顺利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为维护合作关系,反诉原告依然同意由***继续施工,直至2018年4月8日才完成装修工程,但该工程交付后仍存在多处瑕疵,如部分地方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逾期交付使用等问题。二、结算阶段。反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明确了整体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直至2018年4月8日才完成装修工程,构成严重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反诉原告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及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委托第三人代办消防备案验收费用应由***承担,反诉原告逾期六个月开业的经营损失应由***予以补偿。截至2018年3月30日,反诉原告共向***支付了1430000元工程款(含***已承担的罚款30000元),因施工承包方***在本案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双方在结算工程款及补偿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协商阶段存在重大争议,遂引发本案。反诉被告***的违法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后果,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变更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一、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原、被告约定的工期为45天,由于反诉被告违法施工,没有资质导致消防工程没有取得预审许可,并导致整个装修工程的全部停工,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物业管理处的协调,由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少波直接与第三人签订了消防报建协议,这是由于反诉被告违法施工所造成的防止损害的行为,所以原来约定的消防工程的220000元费用在工程总价中应当予以扣除,而且在取得消防预审许可后,本案的装修装饰工程仍然由反诉被告继续施工完毕,可以说明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是有事实上的追认,就是对原来合同的条件进行了变更,新的报建协议所产生的消防备案验收的费用是75000元,远远少于原来消防工程的预算220000元,这是反诉原告基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的需要所采取合理的措施。
反诉被告***辩称,我方只负责装饰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合同并未包含消防工程的设计与申报,造成整个施工工程的延期主要原因系消防工程设计不合格导致的,与我方的施工质量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涉的消防设计系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少波指定的消防分包方,即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并未参与消防的设计,也未与第三人签订设计合同,也未分得消防所获得的利益,因消防设计不合格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原告并没有过错,该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被告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为145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材料的更换、拆除以增加新的施工费用,因此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施工为准。其他意见与起诉状一致。
被告***述称,同意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意见。
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同我方本诉陈述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8月1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深圳市小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深圳市罗湖区内装饰工程(包含空调与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670000元不含税。甲方义务包括: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说明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及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等。乙方义务包括:参照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按图纸施工,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做好保卫和垃圾清运工作等。自签订合同日起,工期为45天,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附加合同补充协议1份、材料选样协议1份。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两份附加协议,被告在应诉时提交了两份附加协议,该两份附加协议均无原被告的签字或签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选样确认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原告在鉴定机构的要求下补充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与被告提交的相一致。《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约定:本合同为干包工程,包含消防施工及验收,空调拆装新装调试运行,新建隔墙,天花墙面造型装饰,地面砖铺贴,卫生,地面砖铺贴完整;工期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消防安检申报证件可到10月1日前,如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合同价为167万含消防、空调,按进度支付,入进支付工程的20%,开工10天支付工程款的30%,内装基层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消防证书批出支付工程款的15%,剩余工程款的5%维修金半年内付清,工期为45天,消防申报证顺延5-7天,如超3-5天,由双方共同承担等内容。
被告***在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8年9月20日,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载明上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材料选样确认表系被告***代表该公司与原告签订,被告***的签字代表该公司行为,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与被告***无关。
二、原告提交了发包方文广荣与承包方祝某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关于涉案KTV的《工程项目分包(消防)施工合同》,合同载明:1.消防工程包干,施工、验收、领证,在完成后五日内验收通过,领取消防一切资料及证书;2.本消防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干工程,总价为120000元,工人入场付40000元,工程完成90%后付款30000元,在竣工验收通过并领证交付发包方使用后一次性付清尾数。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18年11月29日,证人祝某出具《情况说明》:本人系华都园大厦的消防维保负责人,常与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作,能以较低价格完成消防工程,本人经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波介绍认识原告***及案外人文广荣,原告***及案外人文广荣应刘少波要求与本人商谈涉案KTV消防工程承包事宜,经本人与原告***、案外人文广荣及刘少波三方确认最终消防工程承包价格为120000元;案外人文广荣应刘少波要求与本人签订了《工程项目分包(消防)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款项由原告***、案外人文广荣统一结算于本人,其后,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涉案KTV的第一次消防审核不通过,遂刘少波直接找到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商谈消防工程设计及申报事宜。
证人祝某在回答“KTV的装修业务你是如何与第三人进行合作的”时陈述“刘少波介绍我认识装修公司,叫装修公司分包给我做,我找到第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报(消防申报)”“第一次是我给第三人工作人员报的不合格,后来我退出来了,就介绍被告与第三人认识,第一期是我报的,其他我没有参与”。
三、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QQ邮箱向原告发送了涉案KTV内部装修施工图(2017年8月20日)、消防平面图(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5日)。
四、2017年9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位于华都园大厦一层A07的室内装修工程于2017年8月24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五、涉案KTV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方案经过了五次审核,其中2017年9月19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29日审核结果为不合格,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9日审核结果为合格。2017年9月19日、2017年12月6日的审核意见书载明消防设计单位为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六、2017年11月21日,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报建协议书》,载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将涉案室内装修工程消防报建手续交于第三人实施,报建费用为65000元。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消防报建费65000元及设计院出图费10000元。
2018年3月20日,上述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涉案KTV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于2018年4月8日开始营业。
七、2017年8月15日,原告***及案外人文广荣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涉案KTV装修预付款300000元。
2018年1月12日,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涉案KTV装修进度款现金500000元及消防罚款30000元,合计530000元。
2018年2月10日,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涉案KTV第三次工程进度款500000元。
2018年3月30日,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涉案KTV装修款100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收到工程款1430000元。
八、原告提交了制作于2018年5月10日的工程结算书,载明涉案KTV室内改造工程装饰部分报价为1440895.7元、电气部分报价为182249.01元、给排水部分报价为21728.71元、增加部分报价为302118.4元、空调部分报价为295384元、消防部分报价为120000元,合计2362375.82元。被告对该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九、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KTV的装修装饰(包含空调与消防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施工查勘情况,参考原告对装饰装修的第一次估价1391300元报价单或1450000元总价单,依据《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合同价1670000元基础上进行增减进行鉴定,即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子目增减部分,牵涉到补充合同是否成立、单列争议的“消防申报及验收是否属于原告承包价范围、含报建及图纸费7.5万元和罚款3万元合计10.5万元”,是否扣减总价存争议请法院认定;造价鉴定意见:涉案KTV的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716315.61元(1670000元+46315.61元),其中被告支付10.5万元消防报建、图纸费及验收费是否构成合同价、是否扣减,请法院认定。
后原、被告均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异议回复及修正意见,鉴定涉案KTV的装饰装修工程最终造价为1707527.2元(1670000元+37527.2元)。
原告已支付鉴定费47100元。
十、原告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单方要求原告拆除已完成工程,另行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工程,而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及拆除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均不包含在合同约定价款及增加工程量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239966.25元,但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没有合同具体列明施工量及单价,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十一、2017年8月7日,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精彩无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精彩无限商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精彩无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商铺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经营用途为日式KTV,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装修免租期为两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租金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收,首年每月租金为148000元,已包含管理费(15元/平方米)和空调费(17元/平方米),从第三年起,租金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案外人深圳市精彩无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证明,载明该公司已收到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应缴费用总额806491.51元,包括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租金7992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水电费及维修金7291.51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小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加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材料选样确认表》、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书》《工程项目分包(消防)施工合同》《情况说明》、证人证言、QQ邮箱邮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报建协议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收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及修正意见》、转账凭证、《深圳市精彩无限商场租赁合同》、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均知晓被告***系代表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深圳市小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系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监事,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发生效力,故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受《深圳市小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原告主张被告***系本案合同的保证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附加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材料选样确认表》,虽无原、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但原告在鉴定机构的要求下补充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材料选样确认表》与被告提交的相一致,且原告对《材料选样确认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材料选样确认表》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受该两份合同附加协议的约束。
根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涉案KTV的室内装饰工程(包含空调与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主张以上工程包含消防设计、施工、申报及验收,原告则主张仅包含消防施工工程,本院采信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主张,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华都园一楼KTV)》约定该工程包含消防施工及验收,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以竣工验收、消防证书批出等程序为准,该约定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主张相符;二、原告与证人祝某签订的《工程项目分包(消防)施工合同》约定证人祝某承包涉案工程的消防施工、验收、领证,由原告向证人支付承包款,而证人祝某曾要求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消防申报工作,足以证明原告与证人祝某约定的工程项目包含消防申报,该约定亦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主张相符;三、涉案工程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消防大队罚款30000元,由原告承担该罚款,亦能佐证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据此,在涉案工程消防设计方案经多次审核不合格之后,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消防设计、申报手续,产生的费用75000元(报建费65000元+设计院出图费10000元)应在合同总价1670000元中予以扣除,本院确认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按1595000元予以计算,反诉原告主张应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消防工程预算22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消防工程预算进行了约定,本院对反诉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结合本院认定的工程总价及鉴定意见,涉案KTV的装饰装修工程最终造价为1632527.2元(1595000元+37527.2元),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0000元,故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2527.2元(1632527.2元-143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鉴定支出的鉴定费应按诉请被支持比例负担,本院认定原告***应承担鉴定费39000元,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承担鉴定费81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指示其拆除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及拆除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合计损失239966.25元,但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没有合同具体列明施工量及单价,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反诉原告主张的租金及管理费损失806491.51元、预期经营损失6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附加协议的约定,竣工及申报消防证件最迟至2017年10月1日,但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0日方通过消防验收,逾期170天,逾期系因反诉被告的消防设计、申报不合格所致,反诉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反诉原告主张租金及管理费损失806491.51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租金及管理费损失806491.51元。反诉原告主张预期经营损失60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经营预期利益所得,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00元过分高于其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鉴于反诉原告亦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涉案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内装饰工程(包含空调与消防工程)合同总价按1595000元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2527.2元;
三、反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租金及管理费损失806491.51元;
四、反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23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12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反诉费19905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8905元;上述费用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付,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反诉原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鉴定费47100元,由原告***负担39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玛瑞亚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彤
人民陪审员  缪瑞妮
人民陪审员  夏白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