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9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920921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911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9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3347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经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因此,未在其实际居住地进行调查。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256.81元。本院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0元、余款人民币12786.81元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