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3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273号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8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870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共计149818.7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106元,申请执行人可领取剩余案款人民币147712.75元(已领取)。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273号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8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